不可以,财务章只能作为财务相关用途的章使用,属于专用章。公章属于行政章,代表公司或单位。一个单位或公司在财务核算中可以不设立财务专用章,但是必须有公章。
一、收据盖公章是否有效
鉴于公章一般具有公认的法律效力,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在实务当中也一般将其看作合法收据。
在收据上盖章,主要是为了起到物项或款项已经收到验证或者是确认作用。同时在收据上盖了章,也就代表公司对于这份收据已经认可了。
收据上应该盖的是财务专用章,公章用于文案以及公告、决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会计中心为各单位统一刻制了冠有单位名称和“会计中心(序号)”字样的财务专用章,并经单位领导授权后使用,单位原有的财务专用章限用于内部财务管理,但不得用于银行结算。省财政厅为此还专门行文予以规范。
会计中心对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严格,并采取与会计主管印章双人分管、保险柜另行存放等项措施,以确保印鉴安全。
单位开户时的账户名称为单位法定名称,预留银行印鉴为单位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和单位确定的财务负责人印章。其中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中心核算部保存,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印章由单位报账员负责保存,于每次报账时对支票审核无误后才盖章。银行账户开设后,经单位审核同意并在开户申请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方可使用。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需中心与单位分别执存的三个印鉴加盖齐全方为有效,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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