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到要一个月的时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1、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综上所述,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1.5月1月1.5月1月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变管辖或上报案件,是不是“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又有6.5月的审查期限呢?答案却是否定的,根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所以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退补也最多不超过2次。
3、审查起诉阶段的审限,对于我们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超期羁押具有重大意义。但在理论上,如果一个基层如果退补两次再上报上级,那么留给上级的审限就只有1.5月,而上报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难、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也相对较多。而且,这种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变强制措施的变通规定,如果由于审限的原因导致案件不能顺利诉讼,就太遗憾了。
一、审查起诉。
实现人民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它对保证人民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其主要内容是:对移送审查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纠正违法情况;复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对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而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进行复议、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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